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正式启动运营

9月29日上午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举行揭牌仪式省商务厅副厅长张永洪出席仪式副市长汪小娟出席仪式并宣布天水跨境电商综试区启动运营。

汪小娟指出

天水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是国家赋予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我市难得的发展机遇。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正式启动运营,标志着天水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迈入新的阶段,天水外贸发展实现了里程碑式突破。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要求,以综合试验区正式启动运营为新的契机,严格对照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相关要求,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引育市场主体等方式,对标对表,查漏补缺,挂图作战、对单销号,进一步发展壮大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扩大产业规模,全力推动天水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永洪对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张永洪强调 跨境电商作为双循环的新动力、制度创新的重要引擎、稳外贸的重要抓手、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要提升站位,抢抓机遇,以更大的气魄、更大的力度,加快推进跨境电商跨越发展,努力把天水综试区建设成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和产业示范区,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西部内陆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据悉 天水综试区目前已建成面向跨境电子商务全业务的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将为全市跨境电商企业打通海关、外汇、税务、商务、物流、金融并提供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建成了集数字展示、业务办理、培训、办公为一体的线下产业园区。出台了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十条措施、统计制度、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认定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推进了综试区制度、管理和服务的创新。成功引进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企业27家,培育本地企业转型16家,已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1.12亿元。积极举办政策业务培训、高峰论坛、专题沙龙等活动,累计参训人数1200余人次。

揭牌仪式结束后汪小娟和张永洪一行查看了综合试验区“两平台”运营情况…

省商务厅召开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工作协调推进会

8月4日,为贯彻商务部召开的部分跨境电商综试区工作推进会精神,落实厅党组(扩大)会议要求,进一步督促兰州和天水跨境电商综试区夯实基础、加快建设,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考核评估,省商务厅召开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工作协调推进会。厅二级巡视员李春主持会议并讲话。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汪小娟,天水海关及两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办公室负责人,省税务局、兰州海关业务负责人,派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及厅外贸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7月19日商务部部分跨境电商综试区工作推进会和7月28日厅党组(扩大)会议精神,重点听取了天水综试区建设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研究通过了《加快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推进计划》,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达成了下一步行动共识。

会议强调,天水综试区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工作有突破、排名有提升”;要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到任务分解到天,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落实到位;要多方联动,共同推进,按照职责分工,压茬推进工作,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天水综试区建设,积极应对商务部考核评估,全力促进天水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会上,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汪小娟作表态发言。她表示,天水综试区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对标综试区建设要求,以加大财政支持、成立专门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快“两平台”建设、统筹推进目标六方面工作为发力点,采取有效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力争天水综试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考核评估。

信息来源:甘肃商务…

6月5日,天水市副市长汪小娟主持召开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听取了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对《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初稿)进行了讨论。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所有关专家,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汪小娟指出,今年4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我市正式获批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国际化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解放思想,把握机遇,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有力有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工作。

汪小娟要求,要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吸纳行业领域专家及各方意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高质量制定《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要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靠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深化与沿海发达地区合作,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和电商平台,形成示范引领效应;要依托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强综试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增强跨境电商产业的影响力,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B2B出口

自2020年7月起,“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陆续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10个海关首批正式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9月1日,海关新增上海、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海关总署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9710(B2B 直接出口境外企业)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的货物。具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商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9810(B2B 出口海外仓)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是指境内企业现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海外仓,可以是亚马逊 FBA、第三方海外仓、或者自建海外仓都包含在内。

上述两种模式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根据规定,采用9710、9810模式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以下便利:

1、单票低于5000元人民币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报送申报清单,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单票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货物应通过H2018通关系统申报。

2、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在物流以及海关查验方面也可享受较大便利。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图:

跨境零售进口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主要涵盖“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两种模式。这两种监管模式具体都是什么意思呢?

一、“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模式(1210)

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珠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并向海关报关,海关实施账册管理。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海关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积款,验放后账册自动核销。

保税进口是指保税仓备货模式下的货物进口发货,区别于直邮进口

保税进口的优缺点:

作为进口跨境电商主要的模式之一,保税进口因其自身优点明显而被受欢迎:

  1. 保税进口模式采用的是试点货物暂存模式,消费者在平台下单之后,货物直接从保税仓发出,避免了国际运输线上的时间,能够较快取到货物,对消费者而言能够有较好的消费体验。
  2. 保税进口模式因为大幅降低了进口环节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中采购能够大幅降低商品的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以上因素能够为进口产品带来更高的利润和更具竟争力的价格。
  3. 保税进口备货的商品在进口通关、方面全称接受严格监控,各流程信息阳光透明,能够更好的保证商品本身的质量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基于以上几点保税备货模式一直是进口电商不可或缺的模式之一,但是与此同时,保税备货模式也存在着以下缺点:

  1. 因其为备货存货模式,加上各平台对市场把控不是很精确,因此在进口货物的量上一直是各平台很头疼的问题,进货多了怕国积,进货少了怕爆仓。
  2. 保税备货模式因其对产品的量有较大的要求,无法灵活地根据市场动态做出细节调整,对于新兴,量少的货物覆盖率较低。

二、“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模式(9610)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通过海关邮件、快件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

‘保税进口(1210)模式’与‘直购进口(9610)模式’对比

无票免征

针对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先天难点,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组合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合规申报(以下政策适用于注册在综试区内企业)。

小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如果想退税,必须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这点和一般贸易出口的退税政策没有差异。如果不能取得报关单,或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一般都是只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综试区无票免税政策),而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小结: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给予特殊优惠免税政策,以体现鼓励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一般来说,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出口,如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会被视同内销征税。财税〔2018〕103号中规定的“无票免税”政策,即对纳入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即便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也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适用于9610监管模式的企业,“9710”“9810”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的两种新监管模式,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办理方式:(1)免税资格备案;(2)免税数据登记;(3)免税申报。

小结:故针对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9610出口模式,且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由税务专管员进行一企一议审批。电商企业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时,同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适用于2022年度):属于综试区注册的电商企业,应税所得率为4%。2022年销售额1000万人民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2年的应纳所得税额=1000*4%*25%/2*20%=1万元。

核定征收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后,2500万人民币销售规模以内小微电商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率1‰;7500万规模以内的小微电商企业最高税负率1.67‰。

除上述模式以外,其他跨境电商企业均需以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上述的优惠政策,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可以按照自身业务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模式,进行阳光申报。下表总结了各种出口方式下的税务合规申报操作:

跨境B2B模式、B2C模式对比

跨境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主要分为7类,分别是跨境B2B模式下的4类和跨境B2C模式下的3类。

 

跨境电商企业的主要合规义务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商企业的主要合规义务如下:

(1) 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3)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4)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b、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c、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5) 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

(6)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7)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8) 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天水海关:(0938)8326108,8326109, 邮箱: tshgtongji@163.com

平凉海关:(0933)8798152、8613767,  邮箱:284330325@qq.com

酒泉海关:(0937)2815644,邮箱:fdh@customs.gov.cn

金昌海关:(0935)7130905,邮箱:sunyajie@customs.gov.cn

兰州海关总关:0931-7705383,邮箱:xulian@customs.gov.cn 

跨境零售出口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主要涵盖“一般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两种模式。这两种监管模式具体含义如下:

一、“一般出口”海关监管模式(9610)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出境。综试区海关采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其他海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通关。

9610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 B2C(企业对个人)出口。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 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二、“特殊区域出口”海关监管模式(1210)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把整批商品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营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于已人区退税的商品,境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区离境后,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可以细分为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

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是指货物通过一般贸易出口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取得出口退税;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后,在特殊区域内打包为小包裹,拼箱离境后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是指货物通过一般贸易出口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在特殊区域内完成理货、拼箱,再批量出口至海外仓,在境外电商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打包后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流程

企业须先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符合要求的场地,进行电商资质备案,同海关等实现信息化系统对接,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出口跨境电商”用途的专用电子账册,此后可以开展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业务。

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流程如下:

商品入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区外企业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一般留易);区内企业再申报入区核放单,货物入区。

商品零售后出综合保税区离境。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并技支付,相关企业将交易、收款、物流等信息传输给海关,在跨境电商统一版系统申报《申报清单》(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比对相关信息,放行《申报清单》。企业进行包裹打包后(包裹上会贴有为境外消费者配送的快递单),将该批次已放行的《申报清单》在金关二期系统归并后生成出口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代码1210),再申报出区核放单,该批次包裹出区。根据所在综合保税区是否包含出境口岸,企业选择直接出口或者办理转关手续至出境口岸后离境。

 

对1210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而言,还应在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提供海外仓证明材料,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用途是“海外仓”的电子账册,其他要求及流程与特殊区域普通货物出口基本相同。

1210(保税备货模式)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为落实厅党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中国(天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水综试区)建设,确保天水综试区顺利通过商务部考核评估,9月14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永洪与厅外贸处负责人对天水综试区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再次开展督导。工作组检查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天水综试区办公室、天水海关、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的汇报。天水市政府副秘书长冯荣陪同检查并主持座谈会。

近期,天水跨境电商综试区围绕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建设工作。赶工期、赶进度,确保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9月15日完成建设并正式运营。同时千方百计扩大企业主体,多项业务指标取得了突破,综试区整体建设进度明显加快。   张永洪强调,天水综试区要按照推进计划,继续想方设法、千方百计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引”,省市合力,共同引进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天水综试区;二是“转”,引导区外企业转区内,一般贸易企业转跨境电商;三是“借”,借助跨境电商平台服务企业、运营企业等各方力量,大力引进企业主体。同时,要协调关检税汇融等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服务。省市一心、上下协作,全力以赴确保天水综试区通过商务部评估考核。